(2015)源商担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熊树国、王淑杰诉被申请人于永杰、郑革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树国,王淑杰,于永杰,郑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担特字第7号申请人熊树国,身份号码×××,男,1959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茂兴镇幸福村第一作业组***号。申请人王淑杰,身份号码×××,女,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茂兴镇幸福村第一作业组***号。被申请人于永杰,身份号码×××,女,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青山屯。被申请人郑革,身份号码×××,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青山屯。。二申请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代理审判员王征进行审理。申请人熊树国、王淑杰称,2012年9月30日二被申请人于永杰、郑革(夫妻关系)向二申请人借款10万元,二被申请人出具借据一份,同时双方订立借贷合同及抵押合同各一份,以二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抵押,并且办理了他项权利证,至还款日2015年2月28日二被申请人未偿还借款,因此,二申请人请求法院裁定拍卖、变卖二被申请人所有上述房屋,优先受偿本金和逾期利息以实现抵押权。二被申请人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5月29日双方当事人订立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向申请人出具借据,约定二申请人向二被申请人发放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5个月,自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2月28日借款期间利息为0.9万元(已付清),同时以二被申请人所有的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产权证号为016208房屋抵押,在肇源县农村建设管理处办理了2014MJ001号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担保范围是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因被申请人未依约偿还借款,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二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拍卖、变卖二被申请人夫妻共有登记在郑革名下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建筑面积为167.48平方米,产权证号016208房产,申请人对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本金10万元,月利率2%,自2015年3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至给付时止)范围内优先受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得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