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占良与王佳慧、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良,王佳慧,王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张占良。委托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佳慧。被告王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良诉被告王佳慧、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了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二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贾慧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