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23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3)启吕民初字第00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2015年度生活费及教育费430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信息。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亦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启吕民初字第0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德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