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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89年5月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王某,男,生于1982年7月2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美静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