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邕民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广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宁市美思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宁市美思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邕民二初字第157号原告:广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文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忠效,该公司销售部职员。委托代理人:苏建荣,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美思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国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美思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原告的债权已基本实现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起诉后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原告的债权已基本实现为由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8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为31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秋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