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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姚某某,女,生于1989年7月20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村民。被告江某某,男,生于1977年12月1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