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姚某某,女,生于1989年7月20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村民。被告江某某,男,生于1977年12月1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