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迪丽努尔.地力穆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迪丽努尔.地力穆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4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318号。负责人:李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文革,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法务部职员。委托代理人:雷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法务部职员。被告:迪丽努尔.地力穆腊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迪丽努尔.地力穆腊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迪丽努尔.地力穆腊提的起诉。本院认为,因被告迪丽努尔.地力穆腊提已还清所欠原告欠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撤回对被告迪丽努尔.地力穆腊提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撤回对被告迪丽努尔.地力穆腊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2.62元,减半收取91.31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负担。审 判 长 古力买热木人民陪审员 张 惠 芳人民陪审员 马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米 热 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