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饶添乐申请执行李年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添乐,李年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459号申请执行人:饶添乐,男,201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法定代理人:饶占领,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李年冬,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回族,河南省沈丘县人,申请执行人饶添乐与被执行人李年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界民一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年冬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李年冬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年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饶添乐的法定代理人饶占领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李年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54483.0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7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王献文代理审判员 沈 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丽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