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与周月婷、周大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周月婷,周大中,淮安建华汤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负责人杨杨。委托代理人赵辉。被执行人周月婷。被执行人周大中。被执行人淮安建华汤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勇。委托代理人邵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与周月婷、周大中、淮安建华汤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淮法商初字第0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与周月婷于2012年7月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周月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借款本金375901.2元,利罚息6325.51元,合计382226.71元(利罚息已计算到2014年9月16日,以后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对周月婷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801号建华玖珑湾6号楼3-C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39.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淮安汤始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在抵押物清偿不足部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月婷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96.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除被执行人周月婷抵押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条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商初字第08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缪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