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民二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与杨亮、易金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杨亮,易金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二初字第5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东风路80号。法定代表人:刘杰,农行宜春袁州支行行长。被告:杨亮,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袁州区,被告:易金和,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诉被告杨亮、易金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7元,减半收取计币118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欧阳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永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