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延儿与林碧玲、黄松钦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59号原告陈延儿,女,汉族,1956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郑为良、孙月眉,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碧玲,女,1966年1月7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黄松钦,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延儿与被告林碧玲、黄松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林碧玲所有的坐落于马尾区儒江东路18号名城港湾A地块50#楼某复式单元和被告林碧玲所有的(共有人林程德)坐落于台江区后洲街道江滨中大道86号福泰华庭(原福泰广场)1#楼某单元的房屋所有权(以价值人民币3604125元为限),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已提供其名下的坐落于台江区义洲街道宁化路3号博奥城6#楼某单元、102单元房屋以及案外人陈梦洁名下的坐落于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100号金山立恒文园10#楼某单元的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林碧玲所有的坐落于马尾区儒江东路18号名城港湾A地块50#楼某复式单元和被告林碧玲所有的(共有人林程德)坐落于台江区后洲街道江滨中大道86号福泰华庭(原福泰广场)1#楼某单元的房屋所有权(以价值人民币3604125元为限)。二、立即冻结登记于原告陈延儿名下的坐落于台江区义洲街道宁化路3号博奥城6#楼某单元的房屋所有权。三、立即冻结登记于陈梦洁名下的坐落于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100号金山立恒文园10#楼某单元的房屋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刘锦人民陪审员曾依铨人民陪审员林舒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陈维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