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镇江市北固居住房产管理处与陈圣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北固居住房产管理处,陈圣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镇江市北固居住房产管理处,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法定代表人陈旭,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红玉,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圣祥。委托代理人戴正灏,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北固居住房产管理处与被告陈圣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市北固居住房产管理处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北固居住房产管理处撤回对被告陈圣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福君人民陪审员 丁玉华人民陪审员 黄苏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