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二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与韩波、呼忠业、李民定、李秀琴公正债权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韩波,呼忠业,李民定,李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二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负责人晁振红,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韩波,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辛乡道场村***号。被执行人呼忠业,男,1962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辛乡道场村。被执行人李民定,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辛乡道场村。被执行人李秀琴,女,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辛乡道场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与韩波、呼忠业、李民定、李秀琴公正债权文书一案,因申请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算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证执字第0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张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