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秦四凯与何茂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四凯,何茂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280号申请人:秦四凯。电话。被申请人:何茂元。电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扣押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驾驶肇事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扣押在五莲县正大轿车维修有限公司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迟丽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臧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