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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唐山舒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成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舒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成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167号原告:唐山舒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梁威职务:总经理。被告:吴成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舒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成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