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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2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1,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29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1,男,汉族,1976年1月7日出生,中国音乐学院教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女,汉族,1978年5月14日出生,中国音乐学院教师。再审申请人王×1因与被申请人许×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1申请再审称:(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的演出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一、二审法院在认定共同财产上有明显错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一、二审法院判决对申请人极不公平。许×提交意见称:我服从一、二审判决,对一、二审判决没有异议。对方月工资在6000至7000元,他还和朋友在外面办理了培训中心。我交的保费都退到他的名下,大概有7万元。在我们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申请人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关于我的钱款转出问题,当时是我母亲把天津老家的房子卖了,钱转到了我的银行卡中,还有一部分是因为买房子要先交一些款项。关于孩子问题,对方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每次孩子到他那都哭闹的不行,现在也没来看孩子。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以下问题:第一,关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婚生女王×2的抚养问题。因原审诉讼中王×2未满7周岁,又系女孩,现与被申请人生活,故考虑其年龄、性别、稳定生活环境等因素,两审法院判决由被申请人抚养并无不当。第二,关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返还10万元问题。根据本案证据显示,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出具了内容清晰的借条,故其应返还该借款。第三,关于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工商银行账户大额支出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问题。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该账户内部分钱款的支出系因被申请人之母购房临时转账,其余用于日常生活支出,亦属合理,两审法院据此按照账户余额分割款项并无不妥。据此,申请人的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综上,王×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海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