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执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钱雅萍、卢根甫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勇,钱雅萍,卢根甫,启东市神龙综合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84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勇。被执行人钱雅萍。被执行人卢根甫。被执行人启东市神龙综合有限公司,住所地汇龙镇城东村。法定代表人钱雅萍。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志勇与被执行人钱雅萍、卢根甫、启东市神龙综合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钱雅萍、卢根甫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志勇8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启东市神龙综合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钱雅萍、卢根甫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三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启东市神龙综合有限公司现已进入破产程序。鉴于此,本案可先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启东市神龙综合有限公司现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开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德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