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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临沂商城东源液压销售中心与邱聪利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商城东源液压销售中心,邱聪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474号原告临沂商城东源液压销售中心,住所地:临沂汽摩配城A区579号。法定代表人柏素英,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传强,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聪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商城东源液压销售中心与被告邱聪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邱聪利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邱聪利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绪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