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法民终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与顾素琼、谭素金、周昌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法民终字第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负责人尹寒,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素琼,女,生于1969年1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素金,男,生于1969年1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昌均,男,生于1988年10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素琼、谭素金、周昌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38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成审 判 员 宋川平代理审判员 杨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竹琴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