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岸区华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家元等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434号申请人武汉市江岸区华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靓,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岸区华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岸区华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胡家元,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胡秀华,女,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正武,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敏,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家元。被申请人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维民。被申请人湖北大枫林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被申请人湖北玛丽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被申请人大枫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家元。被申请人胡维斌,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窦倩,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胡小平,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赖武飞,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胡艳平,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邦群,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武汉市江岸区华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家元、胡秀华、陈正武、张敏、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湖北大枫林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玛丽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大枫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维斌、窦倩、胡小平、赖武飞、胡艳平、张邦群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家元、胡秀华、陈正武、张敏、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湖北大枫林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玛丽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大枫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维斌、窦倩、胡小平、赖武飞、胡艳平、张邦群名下价值人民币9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为申请人武汉市江岸区华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胡家元、胡秀华、陈正武、张敏、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湖北大枫林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玛丽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大枫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维斌、窦倩、胡小平、赖武飞、胡艳平、张邦群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武汉市江岸区华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家元、胡秀华、陈正武、张敏、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湖北大枫林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玛丽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大枫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维斌、窦倩、胡小平、赖武飞、胡艳平、张邦群名下价值人民币9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市江岸区华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张小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肖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