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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彭祥飞与深圳市况珈儿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450号原告彭祥飞。被告深圳市况珈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科技创新广场一期B座B810。法定代表人况莉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祥飞诉被告深圳市况珈儿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祥飞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祥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祥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872.50元由原告彭祥飞负担。审判员李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李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