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4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石松与张应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石松,张应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494-1号原告:王石松,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方阔,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晶,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应侠,女,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王石松诉被告张应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石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石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保全费1300元,合计3005元,由原告王石松负担。审判员 王天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翔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