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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郭风光与邹世航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风光,邹世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510号原告:郭风光,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邹世航(杭),男,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受理原告郭风光诉被告邹世航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风光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风光撤回对被告邹世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曲 岩人民陪审员  唐禄庭人民陪审员  杨衍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