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0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荣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北京荣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孟常荣,刘连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13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荣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9569室。法定代表人:徐沙,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常荣,女,1950年11月25日出生,退休。上述二再审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徐安封,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连房,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北京荣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孟常荣因与被申请人刘连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中民终字第09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北京荣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孟常荣均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北京荣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孟常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荣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孟常荣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杨咏梅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