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彭春香与欧阳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春香,欧阳业,邱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春香,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业,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审被告:邱新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涉案《借款合同》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裁判。合同甲方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业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