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执字第1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郭福卿与郑彩霞、王亚楠、王明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福卿,郑彩霞,王亚楠,王明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1450-1号申请执行人郭福卿,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彩霞,女,汉族。被执行人王亚楠,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明凡,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61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郭福卿诉郑彩霞、王亚楠、王明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4年7月22日以(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612-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彩霞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开阳路北段东侧东单元6层东户(房屋所有权证:0701027195),并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通知书,责令其十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其他被执行人至今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郑彩霞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开阳路北段东侧东单元6层东户(房屋所有权证:07010271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建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