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执民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虞科元天龙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上虞市顺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虞科元天龙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上虞市顺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132-2号申请执行人上虞科元天龙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夏青,总经理。被执行人上虞市顺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孙晶,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普利大厦)。法定代表人孙来江,执行董事。上虞科元天龙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上虞市顺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虞商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绍兴市顺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浙D×××××号汽车因难以找寻而暂难处置,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虞区百官街道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被其他法院首查封而暂难处置,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浙D×××××号、浙D×××××号车辆因难以找寻而暂难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1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