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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2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秀惜与被执行人曾明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惜,曾明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997号申请执行人林秀惜,女,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曾明哲,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林秀惜与被执行人曾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5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各大商业银行、房产及土地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