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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调确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修林、周杏珍、何小红、李某甲、李某乙与陶冬林、陶某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调确字第00022号申请人:李修林,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系死者李臣华之父。申请人:周杏珍,女,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李臣华之母。申请人:何小红,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李臣华之妻。申请人:李某甲,女,200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李臣华之女。申请人:李某乙,女,201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李臣华之女。法定代理人:何小红,系李某甲、李某乙之母。上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根华,男,1981年1月10日出���,汉族,教师,住杭州市萧山区,系李修林之子。申请人:陶冬林,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人:陶某,男,200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陶冬林,系陶志之父。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李修林、周杏珍、何小红、李某甲、李某乙、陶冬林、陶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调取相关材料。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修林、周杏珍、何小红、李某甲、李某乙、陶冬林、陶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4日经东至县青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陶冬林、陶某赔偿李修林、周杏珍、何小红、李某甲、李某乙各项损失共计460000元。二、协议履���方式、期限:1、陶冬林、陶某于2015年8月3日前支付赔偿款215000元,于李臣华安葬前支付85000元,共计300000元(已全部支付);2、陶冬林所有皖RCF2**号比亚迪牌轿车,由陶冬林在三十日内按市场价处置,并将处置款交付李修林、周杏珍、何小红、李某甲、李某乙抵付本案赔偿款;若未能在该期限内处置,则由李修林、周杏珍、何小红、李某甲、李某乙按市场价处置,陶冬林应予配合。3、陶冬林、陶某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余下赔偿款。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智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