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市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晋城市鑫玉投资有限公司与晋城市澜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鑫玉投资有限公司,韩勇,晋城市澜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鑫玉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振伟,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韩勇,男,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晋城市澜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勇,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市法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向被执行人韩勇、晋城市澜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勇、晋城市澜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勇、晋城市澜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韩勇、晋城市澜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云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