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38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谷潮,自贡市贡井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