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5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148号原告何某某,女,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市綦江区石壕镇。委托代理人张弟友,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委托代理人杨文海,重庆市綦江区打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王伟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