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一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630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寇国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受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同意给予被告六个月的缓和时间,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秋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