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0122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某,男,汉族,1976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 甫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竟男(代)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22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