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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民申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唐维健与重庆市南川区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维健,重庆市南川区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申字第000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维健,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北腊口林业大夏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7488968-3。法定代表人:廖泽淑,重庆市南川区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唐维健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城管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唐维健不服本院(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唐维健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依法驳回新城管委会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本案新城管委会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庙宝顶安置小区的资金投入单位是重庆地产集团,用地批复是划拨给新城拆迁办,建设单位也是新城拆迁办,新城拆迁办是重庆地产集团的一个内设机构;诉争房屋也不是合法建筑,规划审批时是住宅,并无门面房屋。2、原审认定诉争房屋是国有资产错误。诉争房屋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国资委没有对诉争门面房屋造册登记,门面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3、原审审理程序违法。首先应是确权之诉,再是返还财产之诉;其向原审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但未予答复。本院认为,本案中新城管委会系由原中共南川市委、南川市政府设立的机关法人,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并实施编制新城区的开发、建设规划、指挥、统筹、协调、管理与资金筹措,按相关政策法规负责新城区的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工作职责为负责新城区在建和建成后的市政设施等国有资产的管理等。新城拆迁办系由原中共南川市委办公室、南川市政府办公室成立的临时机构,负责重庆地产集团南川新城区征地拆迁工作。新城管委会与新城拆迁办经批准实行合署办公,属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而本案讼争房屋属于新城拆迁办在新城区的合法建设、用地单位,且房屋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系行政划拨,诉争房屋应属于国有资产,新城管委会便属于诉争房屋的合法管理人。同时,诉争房屋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所建设,批建手续齐备、合法,建筑质量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应为合法建筑。唐维健关于新城管委会无权请求其返还诉争房屋的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唐维健返还讼争房屋并无不当。至于唐维健诉称一审审理程序违法问题,原审法院按照新城管委会诉求,理清本案法律关系,审理返还原物之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审审判程序合法。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唐维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唐维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长礼审 判 员  官 中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蓝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