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3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许华扬、晋江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华扬,晋江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3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华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迎宾路27号国土资源局大楼。法定代表人张健龙,该局局长。上诉人许华扬因与被上诉人晋江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晋江市人民法院系于2015年3月26日以特快专递(司法专邮)方式向许华扬邮寄送达该院(2015)晋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邮件详情单“收件人处”签收情况及邮局出具的邮寄单记载情况均体现,该特快专递邮件系于2015年3月27日由本人签收。后许华扬于2015年4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晋江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许华扬于2015年5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交《说明书》一份,请求法院酌情处理其上诉事宜,并根据其提出的上诉理由接受其上诉状。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关于“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之规定,因许华扬于2015年4月14日提起上诉已超过法定上诉期限,本案二审按撤销案件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二审按撤销案件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翔峥代理审判员 陈志杰代理审判员 郑玉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 波附注:主要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