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固得进出口有限公司、王琦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固得进出口有限公司,王琦,厦门固得塑胶有限公司,杨晨武,元点电子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方书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524号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世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静怡、杨文辉,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固得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号3B1。法定代表人杨晨武。被告王琦,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固得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166号。法定代表人郑晨飞。被告杨晨武,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汉族。被告元点电子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同盛路79号1号楼第一层。法定代表人庄亚珠。委托代理人王木海、许丹,福建方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书哲,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王木海、许丹,福建方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银行)与被告厦门固得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得进出口公司)、王琦、厦门固得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得塑胶公司)、杨晨武、元点电子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点公司)、方书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罗彬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芳代理审判员 罗 彬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