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马劲松与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劲松,张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300号原告:马劲松,男,1979年6月15日生,35岁,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张立新,男,1969年4月1日生,46岁,汉族,住濉溪县。原告马劲松与被告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袁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