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金某与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金某。被告余某甲。原告金某与被告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生育一女,原、被告于2011年分居至今,由于二人相识时间短,原告根本不了解被告及家人的性格脾气,被告自己没主张,经常与原告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父母经常参与原、被告之间的工作、生活,被告不孝敬原告的父母,并且经常辱骂公婆,原、被告夫妻间感情彻底破碎,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归原告抚养;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余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金某与余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余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余某甲曾到金某工作单位即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锦丰中队与金某产生争执。金某为要求离婚,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原告金某认为,双方的主要矛盾是因为被告父母过多干预原、被告夫妻生活,被告没有主见,辱骂原告父母。本案审理中,本院做调解和好工作,原告金某不愿意和好,导致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结婚已经多年,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本着对家庭负责的原则处理好双方关系和家庭事务,彼此应多加强沟通和交流,争取相互间的理解和信任。经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婚姻关系现状等综合分析,尚不足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金某与被告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淑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