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一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欧阳承能、汤带秀与衡阳永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承能,汤带秀,衡阳永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635号原告欧阳承能,男,1959年7月21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原告汤带秀,女,1963年6月22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被告衡阳永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渡镇乐福花苑叁楼东头。法定代表人冯国楚。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承能、汤带秀与被告衡阳永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承能、汤带秀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承能、汤带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1303元,由原告欧阳承能、汤带秀共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