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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曹喜环与宿书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喜环,宿书贵,李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2572号原告:曹喜环,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唐巍,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书贵,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李强,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负责人:张国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喜环诉被告宿书贵、李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喜环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曹喜环负担。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