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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高庆广与牛红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庆广,牛红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高庆广。被执行人牛红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29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对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货款4812元,案件受理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牛红要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牛红要在银行的存款4912元。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