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民四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聂琼与罗富英、罗小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琼,罗富英,罗小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四终字第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聂琼,女,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旷冰珑,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旷礼平,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富英,女,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阜田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小光,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阜田镇。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司徒健芳,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聂琼因与被上诉人罗富英、罗小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案件诉讼费待案件重审后予以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回聂琼。审 判 长 吴拥军审 判 员 唐 砚代理审判员 赵 沂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丹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