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陈敦刚与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佛山德胜分店、广州奈梵斯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佛山德胜分店,广州奈梵斯××产品有限公司,陈敦刚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郑浩涛。委托代理人:麦瑞珊,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佛山德胜分店,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涂可斌。委托代理人:麦瑞珊,女,汉族,1989年3月20日出生,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同该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奈梵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周许挺。委托代理人:喻越,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敦刚,住广西上林县。案由:产品责任纠纷上诉人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佛山德胜分店、广州奈梵斯××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敦刚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陈敦刚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陈敦刚承担。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广州奈梵斯××产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一次性支付全部调解款项8990元给陈敦刚(银行账户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支行,账号:62×××71)。二、陈敦刚于2015年8月12日退还“十一坊新西兰鳕鱼肝油软胶囊”5瓶、发票原件、小票原件给广州奈梵斯××产品有限公司。三、各方当事人就此了结本案纠纷,今后互不追究。四、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陈敦刚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广州奈梵斯××产品有限公司承担。五、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2015年8月12日签字之日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叶文建审 判 员 胡 宾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冕廖利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