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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永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亨利达鞋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基,福建省晋江市亨利达鞋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基,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亨利达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王淑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永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亨利达鞋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9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各大商业银行及房产、国土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了解,被执行人部分未办理产权手续的建筑物被列为征迁对象,本院与相关征迁部门仍在协调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