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南刑执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梦林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梦林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2112号罪犯李梦林,男,1991年2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一监区服刑。2012年4月20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赫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梦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2015年7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梦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梦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梦林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梦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