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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房小林诉都江堰鑫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宇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574号原告房小林,男,生于1968年10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都江堰鑫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幸福大道中段1幢1层。法定代表人张绍林。被告四川宇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1栋8层815号。法定代表人闫朗,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龙腾路6号附18-19号。法定代表人梅元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小林与被告都江堰鑫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宇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小林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都江堰鑫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都江堰市幸福镇莲花村一社房产、被告四川宇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松潘县城北新区房屋及三被告名下所有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以1800万为限。本院认为,原告房小林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都江堰鑫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都江堰市幸福镇莲花村一社房屋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四川宇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松潘县城北新区(景尚云天小区)1-3层商业用房及四幢住宅用房予以查封。三、对被告都江堰鑫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宇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财产及收益予以查封、扣押、扣留、冻结。以上查封、扣押、扣留、冻结金额以180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莹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手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