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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8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何天红与王宴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485号原告何天红,女,汉族,1968年12月8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练志学,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晏明,男,汉族,1966年6月16日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赛马镇原告何天红诉被告王宴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金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天红及其委托代理人练志学、被告王宴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天红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感情出现矛盾。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宴明辩称,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9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由于家庭琐事等原因而产生矛盾。现原告何天红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且再婚不易,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材料在卷为证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条件。在夫妻婚姻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是正常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结婚已多年,说明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特别是双方均系再婚,应当珍惜再次组成的家庭。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出现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夫妻双方应多沟通交流,各自多作自我批评,则夫妻关系一定可以得到改善,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何天红与被告王宴明离婚。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何天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金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