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冀某甲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甲,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冀某甲,工人。被告梁某,下岗职工。原告冀某甲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冀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融洽,并于××××年××月××日生有一子取名冀某乙(现已成年)。为了家庭的和谐,婚后我一直对梁某言听计从,事事顺着她,工资卡也都给了她,让她保管。因为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打闹,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我忍气吞声一再忍让。婚后,我与被告共同购置了两套房产,一套位于邢台市新华北路拖南生活区四号楼一单元102室,另一套位于桥西区团结西大街。2007年11月,有一位女士告诉我她亲眼看到被告梁某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为了给孩子完整的家,我一直委曲求全。现孩子考上大学,被告不正常的生活方式没有任何改变,我们已经分居,我们夫妻感情早已名存实亡,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望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1、请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请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梁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去年的时候我们双方感情还挺好,突然原告就这样的态度,我受不了,因为我不让他抽烟,他就跟我生气,现在孩子还在青春期在上大学,孩子比较内向,孩子也不同意我们离婚,并且我身体一直不好,需要原告照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名为冀某乙。婚后因为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本意不愿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二十余年,婚后育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中双方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失和,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彼此尊重,互谅互让,多为对方着想,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提出与被告感情破裂证据不足,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冀某甲提出与被告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冀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为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