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龙国芳诉龙文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国芳,龙文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龙国芳,男。被告:龙文吉,男。本院审理原告龙国芳诉被告龙文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国芳以双方庭外和解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国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龙国芳负担。审判员 杨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蓝梦诗 来源: